5.01A

申请人刊发的上市文件必须载列以下有关物业权益的估值及资料:

(1) 属于其(或债务证券的担保人)物业业务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少于其资产总值1%者则除外。毋须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其资产总值的10%;及
 
(2) 不属于其(或债务证券的担保人)物业业务而帐面值占其资产总值15%或以上的物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