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在本章中:

(1) 「帐面值」(carrying amount) 对于申请人指上市文件内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的资产扣除任何累计折旧(摊销)及累计耗蚀亏损后的入帐金额。对于发行人则指其最近期刊发的经审计综合帐目或最近期刊发的中期报告(以较近期者为准)内的资产扣除任何累计折旧(摊销)及累计耗蚀亏损后的入帐金额;

注: 若收购在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帐目刊发后方进行,则采用收购成本。
 
(2) 「物业业务」(property activities) 指持有(直接或间接)及╱或发展物业以出租或保留作投资之用,又或买入或发展物业准备转售,又或其后出租或保留作投资之用。持有物业自用不包括在内;

注: 1 任何其他物业权益分类为「非物业业务」。
 
  2 物业权益以上市文件的日期作为分类为物业业务或非物业业务的参考时点。
 
(3) 「物业」(property)指土地及╱或建筑物(已完工或兴建中)。建筑物包括固定附着物及装置。「物业权益」(property interest) 指于物业中的权益;

注: 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包括屋宇设备装置(如水管及喉管、机电安装、通风系统、扶手电梯及一般改善),但不包括生产所用的器材及机器。
 
  一项物业权益可包括:

(1) 位于一幢建筑物或综合楼的一个或以上单位;
 
(2) 位于同一个地址或地段号码的一项或以上物业;
 
(3) 构成一整体设施的一项或以上物业;
 
(4) 构成一物业发展项目(即使有不同期数)的一幢或以上物业、构筑物或设施;
 
(5) 位于一综合楼内的一项或以上物业,并持作投资用途;
 
(6) 相互毗连或位于毗邻地段,并作同一或类似营运╱业务用途的一幢或以上物业、构筑物或设施;或
 
(7) 向公众展现为一整体的项目或构成单一营运实体的一个项目或不同期的发展项目。
 
(4) 「资产总值」(total assets) 对于申请人指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固定资产总值(包括无形资产)加上流动及非流动资产总值;对于发行人而言,「资产总值」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