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1) 有关下列决定的所有非纪律覆核聆讯,将按《GEM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有效的《GEM上市规则》第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a) 受下文(b)项所规限,《GEM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就非纪律事宜进行首次聆讯所作的任何决定;
 
(b) 任何在《GEM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按《GEM上市规则》第9.15(1)条作出的决定,以及就该等决定作出的任何后续或进一步决定(包括发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就特定事宜作出补救而取消其上市地位的决定);及
 
(c) 上文(a)或(b)项所述决定的任何覆核决定。
 
(2) 《GEM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存在的委员会将继续存在,直至所有有关程序结束,而当时生效的规则及程序将继续适用于该等事宜。
 
附注: 就本条规则而言,《GEM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指本章及第四章的修订(于2019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