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3

除《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七三十章(视情况而定)所载者外,下列规定亦适用于海外发行人:

(1)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如认为海外发行人的债务证券的上市不符合公众人士的利益,可全权决定拒绝该等证券上市;及
 
(2)
(a) 如属记名证券(可以背书及交付方式予以转让的证券除外),则必须规定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过户文件须在本港地区登记。惟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就香港持有人办理过户文件的登记手续而考虑其他建议;及
 
(b) 如属不记名证券,则必须规定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派发利息,以及偿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