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提取及暂停过户 (31.17) 对公司资料简章的修订 › 31.17 发行人如拟进行提取以实行部份赎回,事前(如属记名债务证券,则在建议就提取而过户的日期前)须通知本交易所。在作出提取后,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尚未赎回的债券数额。 ‹ 建议提取及暂停过户 (31.17) 对公司资料简章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