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4

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批准或代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批准下列事项后,发行人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及刊发公告:

(1) 决定暂不就上市债务证券派付利息;
 
(2) 建议改变资本结构;

附注: 一俟决定向董事会提交任何此等建议,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代表均不得买卖有关债务证券,直至公布有关建议或放弃有关建议为止。
 
(3) 债务证券的任何新发行,尤其是与此有关的任何担保或保证;

附注: 在进行市场推广或包销时,可延迟发出有关新发行债务证券的通知(参阅《GEM上市规则》第31.04条附注1)。
(4) 提取、注销或赎回上市债务证券;及
 
(5) 决定改变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的一般特点或性质。
 
附注: 在履行本规则所列明的责任时,应留意《GEM上市规则》第2.212.22条的规定,尤须特别注意本交易所就紧急资料传递而不时订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