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

如发行人获悉下列事项,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1) 就发行人的业务或任何部分业务、或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的财产,由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在债权证条款下或向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又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相等的行动;
 
(2) 针对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而提出任何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提出相等的申请,或发出任何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又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相等的行动;
 
(3) 由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主要附属公司通过任何决议案,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方式结束营业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相等的同等行动;
 
(4) 承按人取得发行人部份资产的管有权或出售发行人的部分资产,而该部份资产总价值已超逾载于发行人的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的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15%;或
 
(5) 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审裁处就上诉或初审所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宣告或命令(毋须再受制于任何或进一步上诉),此等判决,宣告或命令可能影响发行人对其资产任何部分的享有,此等部分的总价值已超逾载于发行人的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的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15%。
 
就本规则而言,“主要附属公司”乃指占载于发行人的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的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或除税前营业溢利1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