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C

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监事的权力及职责时,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对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的责任、职责及义务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监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遵守《GEM上巿规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的法例及规例;
 
(4)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任何期间,如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对中国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提出法律程序,立即通知及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
 
(5)尽力遵守下列条例及规则,犹如该条例适用于监事,如同其适用于董事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及XV部;《GEM上巿规则》第5.465.67条关于董事买卖证券的规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以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法例与规例;及
 
(6)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1)至(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