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

在本章内,

(1) “紧密联系人” (close associate)一词指:

(a) 就任何个人而言,指:

(i) 其配偶;
 
(ii)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a)(i)项统称“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i)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iv)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v)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i) 联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a)(i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及
 
(b)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ii)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iii)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iv) 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资企业),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v) 联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而该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上述(b)(ii)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权益。
 
(2) 「中国政府机关」一词指: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及县政府,连同其各自不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 为清晰起见,本项释义所界定的机关,并不包括中国政府属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