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章 可转换股本证券 22.02 › 22.01 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或授出、并可转换为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属同一集团的公司的新股本证券或已发行股本证券的所有可转换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但不包括《GEM上市规则》第三十四章规定适用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之前,必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而且应尽早就适用的规定咨询本交易所。 ‹ 第二十二章 可转换股本证券 2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