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过渡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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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席
沈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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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12 月9日
注释
本规则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6(1)条订立。本规则—
(a) |
订明证券在上市前须符合的若干规定,包括提出证券上市的申请和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的规定; |
(b) |
订定若该等规定不获符合,可取消有关证券的上市; |
(c) |
订明认可交易所在何种情况下及在哪些条件规限下暂停证券的交易; |
(d) |
订定须将要求将证券上市的申请书的副本,以及由发行人及某些其他人向公众披露的资料送交证监会存档;及 |
(e) | 订定认可交易所须遵从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