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函 20.45 › 20.44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下述期限内向股东发送通函: (1) (如关连交易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上市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或 (2) (如毋须举行股东大会)于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之内。如上市发行人需要更多时间去编制通函,则可申请豁免遵守此项规定。 注: 有关内容要求见《GEM规则》第20.67及20.68条。 ‹ 通函 2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