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须委任一名具足够经验的代理人履行下列职能:

(1) 与本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代理人将负责就是次上市申请所产生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交涉,并确保申请人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程序及文件规定;及
 
(2) 上市程序的整体管理-代理人将确保上市程序的进行和管理方式公平、及时和有秩序。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上市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处理发售申请;
 
(b) 分配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c) 包销及分销活动;
 
(d) 认购名单管理;及
 
(e) 处理认购款项。
 

注:  
(1) 在(2)的规限下,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其授权代表一般(但不一定)合资格获委任为上市代理人。
 
(2) 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我们要求获委任的代理人须具备监察管理《上市规则》第20.06(2)(a)至(e)条所述事宜的所有必要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