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为完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后出现的即时结果),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及╱或短期投资,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

附注:

1. 本第19.82条旨在应用于持有大量现金及短期投资的发行人。在评估发行人是否现金资产公司时,本交易所会使用原则为本的方法,通常会考虑发行人相对于其总资产、营运水平及财政状况的现金及短期投资价值、发行人业务的性质以及其日常业务的现金需要。
 
2. 短期投资包括发行人持有以作投资或买卖用途、可随时变现或转换成现金的证券,短期投资例子包括(a)年期少于一年的债券或多种长短期票据;(b) 持有以作投资或买卖用途的上市证券(无论是否在本交易所上市);及(c)可随时变现或转换成现金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