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具有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地位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海外发行人,应尽快在本交易所及海外发行人的网站就相关资料登载公司资料报表: | |||||||
(1) | 有关发行人获授予特殊豁免(例如海外发行人可采取其他措施以符合附录A1所载的任何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而毋须于其组织章程文件中载列有关标准); | ||||||
(2) | 其本土司法权区及主要上市地的法律及规例与香港法律的规定在下述方面有重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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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须缴纳任何可分派权益的应付预扣税或任何其他股东应缴税项(如资本增值税、遗产税或馈赠税);或 | ||||||
(4) | 发行人以香港预托证券上市。 | ||||||
若联交所认为刊发公司资料报表将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资料,联交所亦可酌情考虑规定发行人刊发公司资料报表。 | |||||||
附注: | |||||||
1. | 公司资料报表的目的是使投资者能轻易找到有关海外发行人须遵守的海外规定与香港的规定之间的差异的具体资料。 | ||||||
2. | 须根据第19.60(3)条披露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税项的详情及香港投资者是否有任何税项申报责任。 | ||||||
3. | 须根据第19.60(4)条披露的相关资料包括预托协议及平边契据的条款及细则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