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认可交易所暂停交易等须通知证监会

(1) 认可交易所如拟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于实施该项暂停交易前将其意向通知证监会。假若于事前通知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须于该项暂停交易后尽快将此事通知证监会。
 
(2) 认可交易所如在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后,拟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该认可交易所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它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的意向通知证监会。假若于事前通知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须于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后尽快通知证监会。
 
(3) 认可交易所除非就它拟取消任何证券上市一事给予证监会至少48 小时通知,否则不得取消该证券的上市。
 
(4) 本条仅对认可交易所并非按照证监会根据第89 条作出的指示而暂停证券交易或取消证券交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