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30

矿业公司必须确保:

(1) 所披露的任何矿产储量估算须有至少一项预可行性研究作为根据;
 
(2) 矿产储量与矿产资源量的估算分开披露;
 
(3) 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唯有在说明有何根据认为开采这些资源量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就其转为矿产储量的可能性作适当扣减后,方可包括在经济分析内。所有的假设必须清楚披露。推定资源量不得进行估值;及
 
(4) 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及储量估值所用的商品价格而言:

(a) 清楚阐释用以厘定该等商品价格的方法、所有重要假设及该等价格可作为未来价格的合理看法的根据;及
 
(b) 若存在矿产储量的期货价格合约,使用有关的合约价格。
 
(5) 就在储量估值预测及盈利预测而言,提供有关价格升跌的敏感度分析,所有假设必须清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