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05
结构性产品给予产品持有人于另一资产(「相关资产」)的经济、法律或其他权益,因此其价值要视乎相关资产的价格或价值。这些产品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相关资产可以是证券、指数、货币、商品或其他资产又或这些资产的组合。倘若相关资产是两只或以上的证券、指数、货币或其他资产,有关产品一般称「一篮子产品」; |
(2) |
有关产品或可让投资者以预定价或按预定程式计算出来的价格购入相关资产;以预定价或按预定程式计算出来的价格出售相关资产;收取按相关资产价格或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又或给予持有人其他涉及相关资产价格或价值的利益; |
(3) |
为计算支付予产品持有人的现金款项,在产品最后届满或到期日期前,其相关资产或会作一次或多次的估值。每次作估值的时间,《上市规则》中概称为中期「估价日」。在中期估价日计算出来的现金款项,可在进行估值后分派予持有人,又或连同在其他估价日(包括最后估价日)计算的现金款项一起滚存累计,直至最后到期日之后才派予持有人; |
(4) |
有关产品可以是美式(可在到期日前行使)、欧式(只能在产品到期日当天行使)又或其他由本交易所不时批准的形式; |
(5) |
有关产品可以是有抵押或非抵押。如属有抵押产品,其发行人拥有有抵押产品的所有指定证券或其他与有抵押产品有关的资产,并将该等证券或资产以押记方式授予一名独立受托人,由该名受托人代表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行事。如属非抵押产品,其发行人以「相关证券或资产押记」以外的方式担保其责任。非抵押产品一般由财务机构发行,以对冲策略担保发行人在非抵押产品有效期内的责任; |
(6) |
有关产品可能需要投资者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作一次或多次付款,以购入相关证券或资产; |
(7) |
有关产品或会订明,在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内,投资者可收取相等于相关资产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款项; |
(8) |
有关产品可能有或可能没有资本保障(即发行人保证在产品到期时向投资者支付当初产品认购价的全部或若干部分); |
(9) | 投资者的回报或设上限,亦可能定有「执行」 (knock in) 或「取消」 (knock out)特点。可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衍生权证及股票挂钩票据,下文将分别加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