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48

如上市发行人在刊发通函后,得悉任何涉及关连交易的重大资料,则须在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之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内,刊发补充通函或公告披露有关资料。大会主席必须将会议押后(若上市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以确保符合有关10个营业日通知期的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刊发补充通函或公告时应考虑的因素,见《上市规则》第13.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