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21

「视作关连人士」亦包括:

(1) 下列人士:

(a) 《上市规则》第14A.07(1)、(2)或(3)条所述关连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子女(各称「亲属」);或


 
(b)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连同《上市规则》第14A.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及


 
(2)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本交易所认为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