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2B

发行人如拟按《上市规则》内的规定刊发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应遵守以下条文:

(1) 如文件所述的事宜可能涉及更改、有关于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停牌或复牌,以及除牌或撤回上市地位),则发行人必须在刊发文件前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有关文件内并不得就此等事宜提述任何未经与本交易所事先协定的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表。
 
(2) 如发行人拟:

(a) 确定《上市规则》内某些条文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有关文件或与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事宜;或
 
(b) 就文件或与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事宜,要求修订或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的任何规定;

则有关详情(包括有关事宜的源由及情况)必须呈交本交易所,让本交易所有充份时间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