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1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收购及股份购回(13.23) › 13.22 如到发行人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第13.16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仍然存在,则发行人必须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提供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所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分类项目,并列明发行人在联属公司中应占的权益。如联属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做法并不可行,则本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申请后,或会考虑接受联属公司截至其申报期间结束时的债务、或有负债及资本承担报告,作为代替上述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13.21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收购及股份购回(1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