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

如本交易所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他问题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如下:

(1) 向本交易所提供及应本交易所要求公布其所知悉任何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或
 
(2) 若(及仅若)发行人董事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发行人的合理查询后,并没有知悉有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亦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需公布的资料,而且亦无任何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以及若本交易所要求,其须发表公告作出声明(见下文注1)。
 
注: 1 《上市规则》第13.10(2)条所指的公告形式如下:

「本公司现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要求,发出公告如下:

本公司已知悉〔最近本公司的〔股份╱认股权证〕价格〔或成交量〕上升╱下跌〕或〔本公司现提述联交所查询的事宜。〕本公司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的合理查询后,确认并没有知悉〔导致价格〔或成交量〕波动的任何原因〕,或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资料,又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本公告乃承本公司之命而作出;本公司董事会各董事愿就本公告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2 如内幕消息条文豁免披露某内幕消息,发行人毋须按《上市规则》披露该内幕消息。
 
  3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权利:如发行人未能及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1)或13.10(2)条的规定发表公告,本交易所有权指令该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