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

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条文的规定下,发行人可在本交易所,或在证监会及本交易所为此而认可的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所有该等购回,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进行。《上市规则》第10.06(1)、10.06(2)(f)及10.06(3)条仅适用于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而《上市规则》第10.06(2)条的其他内容及《上市规则》第10.06(4)、(5)及(6)条则适用于所有的发行人。发行人及其董事均须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如发行人违反其中规定,将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本交易所可全权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惩处任何违反本段规定的行为。发行人须自行判断拟进行的股份购回并不违反《公司股份回购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