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股本证券
(1) |
首次上市费
(a) |
如属新申请人发行股本证券,则于申请上市时须缴付下列首次上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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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
的货币值(参阅下文(c)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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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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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港元) |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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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100 |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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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1,000 |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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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
1,000 |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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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14条,新申请人于递交申请表格的同时,须预先缴付首次上市费。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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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首次上市费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最高数目的建议最高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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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透过介绍方式上市
首次上市费须根据上文(a)分段计算,而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价值应按以下因素厘定:
(1) |
如新申请人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紧接上市申请日之前第六个营业日至第十个营业日期间在相关交易所的平均市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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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新申请人没有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按新申请人预期上市后的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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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倘股本证券最终以较低价值上市(如在递交申请表格属已知者),则可减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上文1(a)所列表格),本交易所会将余额用以抵销发行人将来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就任何原因所缴付的首次上市费出现短欠,该短欠额须于确定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实际价值后尽快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于开始买卖前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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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年费
(a) |
除首次上市费外,每类证券另须一次过预先缴付下列上市年费,该项费用乃按照现时或将会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计算:
(i) |
如属股本证券,而非权证,则按下列比例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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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本证券的面值 |
上市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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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港元) |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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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100 |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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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2,000 |
150,000
|
超过 |
2,000 |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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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发行人的股份面值低于0.25港元,在计算上市年费时,每股股份的面值视作0.25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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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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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后不再有面值(「无面值事件」),则使用紧接无面值事件之前用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面值(「每股名义面值」)作为计算无面值事件后的上市年费。若发行人于无面值事件后分拆股份,每股名义面值须相应调整,但须符合上文第1(2)(a)(i)段最少须为0.25港元的规定(例如发行人将一股分拆为两股,每股名义面值本为1港元,用于计算分拆后上市年费的每股面值将为0.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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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当日并无面值,计算上市年费时根据上文第1(2)(a)(i)段视每股面值为0.25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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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属上市权证,则按下列比例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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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行使权证可筹集的资金总额 |
上市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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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港元) |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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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100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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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2,000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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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
2,000 |
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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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i) |
上市年费须一次过预先缴付。年费须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预先缴付,或(如为较早日期)及如属新申请人,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上市年费概不退还。不论证券于某月任何一日上市,上市年费均由该月的第一日起计算,以该月按比例缴付费用者概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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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为计算全年度须缴付的总额,发行人得假定于其预缴上市年费的整个年度内,所用以计算上市年费之数字将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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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如发行人撤回上市或被除牌,则不论发行人在那一日撤回上市或被除牌(视乎属何情况而定),其已支付的上市年费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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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若发行人由GEM转往主板上市时,其已预付上市年费,就转板后余下时间多缴的上市年费部分将获退回,基准是已预付年费的12个月期间每余下一个完整历月将获退回已预付总额的十二分一。不管在何月何日转板上市,该月所占的上市年费将不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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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若于预缴该年度的上市年费后,所用以计算上市年费之数字有所改变,则应缴付的上市年费将从改变之日起加以调整。如该项改变导致该年度余下时间须缴付的上市年费减少,则多付的预缴款项(由改变后第一个月的第一日起计算)将予保留,作为抵销该年余下时间上市年费的任何向上调整(如有)。该年度未动用的任何超出额可用作抵销将来应付的任何上市年费,但不得拨作任何其他付款用途或退款予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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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倘该项改变导致该年度余下时间须缴付的上市年费有所增加,则有关于该年度余下时间应缴付的额外金额,将由发行人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预先缴付,或(如为较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而该年度余下时间应缴付的额外金额会由发生改变之月份的第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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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倘有关证券的面值以外币为单位,为方便计算上市年费,该笔款项应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汇率兑换为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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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日后发行的费用
(a) |
倘上市发行人日后再发行股本证券,日后发行的费用须按下列比例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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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下文(e)分段) |
日后发行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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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港元) |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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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
5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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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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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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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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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
1,000 |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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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此项费用并不适用于按行使期权、权证或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权(此等权利的授予或发行已获本交易所批准)而发行的证券或包括按以股代息计划而发行的证券之资本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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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发行人须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或(如为较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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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此项收费并不适用于就各方面而言均被视为新申请人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该发行人须就该项证券发行缴付首次上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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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日后发行的费用须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最高数目的建议最高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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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 |
倘股本证券最终以较低价值上市(如在递交申请表格属已知者),则可减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上文3(a)所列表格),本交易所会将余额用以抵销发行人将来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就任何原因所缴付的日后发行的费用出现短欠,该短欠额须于确定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实际价值后尽快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于开始买卖前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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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倘不获批准上市或有关证券不论任何原因而并无发行,本交易所将保留相等于其后所支付发行费的20%及5,000港元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本交易所会将余额用作抵销发行人将来应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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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务证券
(1) |
如属新上市的债务证券(不论是否属新申请人),申请该等债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过全数缴付的上市费为1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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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 |
如属有关新上市、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延续或增加发行金额的申请,则于申请该上市、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延续或增加发行金额时须缴付的上市费为1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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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依据上述2(2)(a)项按债务证券发行计划而新发行上市的债务证券,则于申请该等债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过全数缴付的上市费,为上述2(1)项所列应缴上市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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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上述2(a)及2(b)项所列指定费用之外,债务证券毋须缴付上市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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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发行的证监会交易征费
(1) |
下列各项交易(每项均为「需征费交易」)均须缴付证监会交易征费:
(a) |
认购及╱或购买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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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认购及╱或购买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的某类已上市证券(并不包括供股或公开售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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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的任何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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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涉及债务证券的交易均不视为需征费交易,除非本交易所认为该等债务证券并非纯债务证券,或认为其与股本证券相类似。倘以介绍方式上市,则新发行时毌须缴付证监会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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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监会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须根据认购人╱购买人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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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 |
如属认购及╱或购买证券,发行人或卖方(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认购人或购买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均须各自支付证监会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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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任何其他需征费易,证监会交易征费须按本交易所的指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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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一项需征费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包括现金以外的代价,则应缴付证监会交易征费的代价的价值,应由本交易所决定,而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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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监会交易征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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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4条,本交易所如上文所述收取的证监会交易征费须付予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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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所有情况下,其证券将上市的发行人须负责确保证监会交易征费已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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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发行的交易费
(1) |
每项需征费交易均须缴付交易费。一般而言,任何涉及债务证券的交易均不视为需征费交易,除非本交易所认为该等债务证券并非纯债务证券,或认为其与股本证券相类似。倘以介绍方式上市,则新发行时毋须缴付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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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费须根据认购人╱购买人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代价金额,按《交易所规则》第八章所载百分比(或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其他百分比)计至最接近的一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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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 |
如属认购及╱或购买证券,发行人或卖方(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认购人╱或购买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均须各自支付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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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任何其他需征费交易,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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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一项需征费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包括现金以外的代价,则应缴付交易费的代价的价值,应由本交易所决定,而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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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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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所有情况下,其证券将上市的发行人须负责确保交易费已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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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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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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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纪佣金
(1) |
在每宗需征费交易中,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人士均须按认购或购买价的1%缴付经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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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每份获接纳的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证券的申请,如有以下情况,即在提交该项申请时已盖有交易所参与者印章或(如属电子认购指示)附有其经纪编号,而该项申请实际上乃透过该名交易所参与者提出或安排,则申请人所须缴付的经纪佣金,必须由发行人透过电子转账方式转入该名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方式(支票抬头人注明为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付予该名交易所参与者;后者方式是发行人须先将支票送交本交易所,再由本交易所转交该名交易所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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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每份获接纳的有关发行、出售或转让证券的申请,如有以下情况,即在提交该项申请时并未盖上交易所参与者印章或(如属电子认购指示)附有其经纪编号,以及就每份获接纳的优先认购申请,则申请人所须缴付的经纪佣金,必须由发行人透过电子转账方式转入本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或以支票方式(支票抬头人注明为本交易所)付予本交易所。本交易所将保留该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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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销商或分包销商根据一般的包销或分包销协议认购任何证券所须支付的经纪佣金,可由该包销商或分包销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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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开发售的证监会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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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知会本交易所有关由主要股东或其代表提出发售该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每项买卖。每项该类买卖均须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4条的规定向证监会缴付证监会交易征费;发行人须将应缴的证监会交易征费缴付予本交易所,再由本交易所根据该条的规定将款额付予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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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开发售的交易费
(1) |
凡因主要股东或其代表作公开发售而产生的上市证券买卖交易,发行人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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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费根据交易代价金额按《交易所规则》第八章所载百分比计至最接近一仙,买卖双方均须缴付。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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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系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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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09年10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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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 |
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
(1) |
由2022年1月1日起,公众利益实体须每年向本交易所缴付公众利益实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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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0B条,本交易所如上文所述收取的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须付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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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本证券(而非权证)的发行人须缴付的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根据上文第1(2)(a)段在相关历年内须缴付的上市年费并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7第2条不时指定的百份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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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须一次过预先缴付予本交易所。公众利益实体征费须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预先缴付,或(如为较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概不退还。不论证券于某月任何一日上市,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均由该月的第一日起计算,以该月按比例缴付费用者概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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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即使公众利益实体在有关年度须付予本交易所的上市年费随后根据《GEM上市规则》有所调整,根据上文第9A(3)段计算的该年度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也不会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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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1) |
由2022年1月1日起,在以下情况,须缴付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予本交易所:
(a) |
进行需征费交易(定义见上文第3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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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上文第7段所述因发售现有证券而产生的上市证券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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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0A条,本交易所如上文所述收取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须付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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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根据认购人/购买人在上文第9B(1)段所述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总代价,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七第1条不时指定的百份比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如一项需征费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包括现金以外的代价,则应缴付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的代价的价值,应由本交易所决定,而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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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 |
如属有关认购及/或购买证券的需征费交易,发行人或卖方(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认购人或购买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均须各自支付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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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任何其他需征费交易,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须按本交易所的指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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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属根据上文第7段所述的发售现有证券而产生的上市证券买卖交易,发行人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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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须与上文第3段或第7段(视乎情况而定)规定缴付的证监会交易征费一并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方式及时间内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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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将不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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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所有情况下,其证券将上市的发行人须负责确保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已缴付予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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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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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根据本附录而应付予本交易所的费用或收费必须为除税后及已扣除所有其它税项和征费的净额。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6条及第24条的规定,于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本交易所有权随时修订上述的费用或收费。本交易所亦可全权决定在任何特别情况下决定减少或豁免上述的费用或收费,但以下征费除外:(a)需征费交易的证监会交易征费(有关的减少或豁免必须获证监会以书面批准);或(b)根据上文第9A和9B段应付予本交易所的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征费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有关的减少必须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以书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