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9

(1) 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

(a) 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
 
(b) 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一名持有人,
 
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及账目;如发行人制备集团账目,则包括该集团账目,以及核数师报告;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或与该等文件有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不多于六个月内寄付。
 
(2) 发行人所编制周年账目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六个月。
 
(3) 《GEM上市规则》第31.39(1)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

(a)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b) 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
 
附注: 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编写及随附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