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派周年报告及账目 (31.38-31.39)

    • 31.38

      (1)

      如发行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
       

      (a)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
       
      (b)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名持有人,
       

      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包括周年账目);如发行人制备《公司条例》第379(2)条所指的综合财务报表,则包括该综合财务报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寄付。在符合《公司条例》第437至446条以及《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相关条文的规定的前提下,或(如属海外发行人)在符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要符合上述条文更为宽松的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向股东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及账目。发行人如其股本证券并非上市证券,则不得派送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
       

      (2)

      《GEM上市规则》第31.38(1)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
       

      (a)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b)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人。
       
      附注:
      1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周年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编写及随附英文译本。
       
      2《公司条例》第429及431条规定,香港发行人的董事须于会计年度或年度财务报表有关的会计参考期间结束后六个月内,于股东周年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3如公司拖延刊发董事会报告及账目,本交易所可决定暂停该等公司债务证券的买卖。或取销该类债务证券的上市地位。如上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则可申请将六个月的期限延长。然而,香港上市发行人须注意《公司条例》第431条,该条规定任何期限的延长均须得到原讼法庭的批准。
       
      4发行人于按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登记地址送交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中、英文版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参阅《GEM上市规则》第31.21条)。

    • 31.39

      (1) 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

      (a) 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
       
      (b) 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一名持有人,
       
      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及账目;如发行人制备集团账目,则包括该集团账目,以及核数师报告;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或与该等文件有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不多于六个月内寄付。
       
      (2) 发行人所编制周年账目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六个月。
       
      (3) 《GEM上市规则》第31.39(1)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

      (a)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b) 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
       
      附注: 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编写及随附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