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5月2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买卖开始前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1) |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较早前已按《GEM上市规则》第28.13(9)条提呈则当别论); |
||
(2) |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F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页上,连同经由发行人各董事或其代表正式签署的列印文本;
|
||
(3)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
(4)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
(5)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
(6) | 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
||
(7) | 确定所有权的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 |
||
(8) | 如本交易所要求,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分第24段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证券印刷商的声明; |
||
(9) | 大致上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E所述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