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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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

(1) 如属于《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的最短期间或就《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规定的任何固定期间内拟刊发《GEM上市规则》第6A.36(1)条所述类别上市文件的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在该段期间内,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公司须委任合规顾问,应提交《GEM上市规则》第6A.35条所述按附录七J指定形式填具的经签署声明;
 
(2)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3) 每一函件、报告、财务报表、调整声明、估值书、合约、决议案或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任何部分的其他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4) 任何专家就上市文件以其刊发的形式及涵义转载下列资料所发出的同意书的经认证副本。
 
(5)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