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本交易所订定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规定。发行人须注意,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注册存案。在这种情况下,其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一A章及第9.11(33)条的注册程序。《上市规则》第11A.09条所载有关各上市发行人须于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通知本交易所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的规定不适用于补充上市文件的情况。申请人须注意,彼等须在申请表格内确认上市文件的须载资料已全部刊载,或如最后定稿尚未呈交以备复核,则于呈交前将予刊载(参阅登载于监管表格的C2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