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25.34B [已删除] › 25.34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本规则对中国发行人就《GEM上市规则》第17.46(2)、19.41(b)、19.51、20.44(1)及23.06条有关发出通函的时间作出如下修订:中国发行人须根据《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25.34B [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