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期报告 (25.34)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 25.3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如中国发行人在中国发表中期或季度报告,本交易所可批准其发表该报告(如有需要,将其译成英文及中文),以取代《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规定的中期或季度报告,但该报告所载的资料须等同于该章所规定者。 ‹ 中期报告 (25.34)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