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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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账目必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亦必须独立于中国发行人,且独立程度须等同《公司条例》对核数师所要求的水平及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的独立性声明所要求的程度,并须为:

(1) 符合《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出任公司核数师的资格;或
 
(2) 获本交易所接纳、有国际知名度及声誉并属认可会计师组织的成员的执业会计师行;或
 
(3) 一家获本交易所接受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其他合资格机关批准或以其他方式认可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的核数师的联营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联营合伙人至少有一位符合第(1)段的资格或根据第(2)段可获接纳;或
 
(4) 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