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24.02 › 24.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GEM上市规则》第11.05条规定发行人可以根据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香港以外的选择)的法例注册或成立。《GEM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是关于中国公司的。本章乃有关于百慕达、开曼群岛或任何经本交易所不时接纳为拟在GEM上市的发行人注册或成立的适当司法管辖区(香港或中国除外)所注册或成立的公司。 ‹ 序言 2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