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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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或奖励,直至有关消息公布后之交易日为止(包括该日);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授出期权或奖励: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1) | 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季度、半年或年度业绩或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GEM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会议的日期(即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8条规定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
(2) | 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49、18.78或18.79条规定公布任何年度、半年或季度业绩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GEM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
附注: | 发行人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内亦不得授出期权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