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上市协议》必须于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首次获准上市时签署,并须于呈交A2表格时(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其他期限则当别论)送交本交易所(参阅《上市规则》第20.14(3)条)。《上市协议》须由集体投资计划的董事或其决策机关行政人员(又或等同履行该等人员职能的人士)以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的代表签署。有关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具相同职能者)授权签署《上市协议》的决议案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必须于有关单位或可赎回股份买卖开始前送交本交易所(参阅《上市规则》第20.14(4)及20.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