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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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人须确保其所有上市文件须包括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下列声明:

(1) 股份购买人与中国发行人及其每名股东,以及中国发行人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购买人与中国发行人、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中国发行人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中国发行人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公司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中国发行人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3) 股份购买人与中国发行人及其每名股东同意,中国发行人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4) 股份购买人授权中国发行人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