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3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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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中国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发出的独立性声明所规定的程度;如中国发行人已在或将会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年度帐目则须由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会计师或会计师行审计:

(1) 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一家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或
 
(2) 本交易所接纳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须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并为一个获认可的会计师组织团体的会员;或
 
(3) 一家获本交易所接受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其他主管机构批准或以其他方式认可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的核数师的联营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联营伙伴至少有一位符合第(1)段的资格或根据第(2)段可获接纳;或
 
(4) 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