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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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适用于上市文件的内容:
 
(1) 附录一AB部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中国发行人应适当地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 上市文件须载有中国发行人组织文件中所有会影响股东权利和保障及董事权力的条文摘要(使用或至少包括附录十三D部第2节就中国发行人所规定的标题);
 
(3) 上市文件须载有有关的中国法律概述,刊载形式由本交易所因应个别情况予以同意及全权决定;及
 
附注: 在一般情况下,所概述的有关中国法律,料将包括下列事项:中国发行人的所得税与资本税、从给予股东的分派中扣减的税项(如有)、外汇管制或限制、公司法、证券法规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监管或限制中国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或其经营的主要行业的中国法律。
 
(4)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一A部第53段及B部第43段所述的文件。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此外,在《上市规则》第19A.27(3)条适用的情况下,中国发行人必须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与适用的中国法律概述有关的任何法例或规例。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