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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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巿规则》第3.20条的全部规定,须以下列条文取代:

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在辞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职务后,须立即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最新的联络资料,包括供其接收本交易所发出的书信、送达的通知书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和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