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除《上市规则》第三A章所载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责任外:
(1) |
鉴于保荐人所担负的任务特别重要,保荐人在保荐中国发行人上市时,特别须负责根据所有已知的资料,确信中国发行人适合上市,并确信其董事及监事了解其责任的性质,预期他们会履行其根据董事或监事承诺、“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保荐人须确信中国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对他们的要求; |
(2) |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3) |
合规顾问必须将“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以及适用于该发行人的任何新订或修订的香港法律、规例或守则及时通知该发行人。在不限制《上市规则》第三A章的一般性原则下,合规顾问须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持续要求,向该发行人提供意见;及 |
(4) | 如中国发行人的授权代表预期会经常不在香港,则合规顾问须担任中国发行人与本交易所在香港的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也须向本交易所提供至少一名高级人员及其替任人的姓名、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以及图文传真号码(如有),此高级人员及其替任人将作为合规顾问与本交易所及中国发行人之间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