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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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交易所决意认为海外发行人的证券很有可能大部份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则:
(1) | 海外发行人必须在本交易所认可的受监管、正规地营运及公开的股票市场作主要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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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外发行人必须与该市场有充份的联系;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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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谘询监察委员会后,该市场的第一监管人必须已经以本交易所接纳的形式与本交易所订立书面协议,管辖各方在监管海外发行人方面的相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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