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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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交易所决意认为海外发行人的证券很有可能大部份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则:
 
(1) 海外发行人必须在本交易所认可的受监管、正规地营运及公开的股票市场作主要上市;
 
(2) 海外发行人必须与该市场有充份的联系;及
 
(3) 经谘询监察委员会后,该市场的第一监管人必须已经以本交易所接纳的形式与本交易所订立书面协议,管辖各方在监管海外发行人方面的相应作用。
 
附注1: 为此目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及爱尔兰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the Irish Stock Exchange Limited)已获本交易所认可。如海外发行人在另一不同的股票市场作主要上市,在此情况下,海外发行人须使本交易所信纳建议中的股票市场须为本交易所认可可作主要上市者。
 
附注2: 海外发行人必须注意,在此情况下,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征收一如在作主要上市时所应付的相同数额的上市费用(见附录八第11段)。
 
附注3: 必须有充份联系的迹象显示,在主要上市的市场内,海外发行人的证券已建立一个买卖市场。在确定有否建立买卖市场时,本交易所通常期望(其中包括)海外发行人的证券在申请进行第二上市前的12个月内,其于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成交量至少占全球成交量的10%或成交值至少达10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