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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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外发行人只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的有关规定在本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若海外发行人的主要上市交易所已向其实施同等的买卖限制,本交易所将会考虑就其在本交易所购回股份豁免《上市规则》第10.06(2)条所载若干或全部适用的买卖限制。
 
(2) 对于主要上市交易所容许库存股份的海外发行人,本交易所将会考虑豁免注销及毁灭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的规定,惟该海外发行人必须申请将任何该等再度发行的股份再度上市,而此应被视为该等股份的新发行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