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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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会计准则,此一般为:

(a) 《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
 
(c)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毋须根据本条规则所列的会计准则编制而成,本交易所可在考虑海外发行人作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情况下,规定报告内须说明所采用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第4.11条所述其中一套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