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会计师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会计准则,此一般为:
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毋须根据本条规则所列的会计准则编制而成,本交易所可在考虑海外发行人作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情况下,规定报告内须说明所采用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第4.11条所述其中一套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a) |
《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 |
(b) |
《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 |
(c) |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毋须根据本条规则所列的会计准则编制而成,本交易所可在考虑海外发行人作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情况下,规定报告内须说明所采用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第4.11条所述其中一套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