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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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适用:
 
(1) 附录一AB部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应适当地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 如海外发行人并无董事会,附录一AB部第2段规定刊载的责任声明须由海外发行人同等的决策机关内的全体成员作出,而上市文件应作出相应的修订;
 
(3)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一A部第53段及B部第43段所述的文件。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认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4) 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主要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公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刊载于上市文件内。该等文件须为英文,或附以经认证的英文译本。例如,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案规定限制的海外发行人即可采用该等文件,在该等情况下,其应谘询本交易所;
 
(5) 上市文件毋须随附中文译本,除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条如此规定,惟须为英文或随附经认证的英文译本;及
 
(6) 就《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则而言,海外发行人只须委任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毋须为董事或秘书,但必须为本交易所接纳的人士。授权代表亦可为按《上市规则》第19.30(2)条的规定委任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授权人士。授权代表应作为海外发行人与本交易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