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直至有关消息公布后之交易日为止(包括该日);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授出期权:
 
(1) 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2)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注: 发行人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内亦不得授出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