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87

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 如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2) 如交易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a) 低于0.1%;
 
(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构成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交易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万港元;或
 
(3) 如交易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 低于5%;或
 
(b) 低于2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1,0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