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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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66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有关的主要交易为一项收购事项,则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下列资料:
(1) |
如有关收购事项涉及将寻求上市的证券,须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9及 10段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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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关以发行新股作为代价,须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22(1)段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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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有关交易的代价包括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可兑换成为上市发行人股份的证券,须声明有关交易会否导致上市发行人控制权有所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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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1段(财务资料)及32段(无重大的不利转变)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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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4段所规定的,有关每名因该项交易而加盟上市发行 人的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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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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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将予收购业务或公司在会计师报告所述期间业绩的讨论及分析,内容须涵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8.41条所载的一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