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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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GEM上市规则》第19.58条订明的资料外,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的简要资料:
(1) |
交易的一般性质,如交易涉及证券,则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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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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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属出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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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交易涉及发行拟上市证券,则公告亦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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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关交易属主要交易,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44条,已取得或将会取得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股东的书面批准,须提供该股东或该批有密切联系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详情,包括股东名字、每名股东所持证券的数目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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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交易涉及出售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权益,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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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属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须披露预期发送通函的日期;如有关日期为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则须披露相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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