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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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市发行人向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发出的,有关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以及有关反收购行动的上市文件,均须:
(1) |
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规定,就其交易内容提供清晰、简要及充足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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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须表决或获股东批准有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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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